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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坐月子照顧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自101年3月11日成立以來,期間承蒙主管機關、輔導單位、上級工會、勞工保險局等各有關單位的政策指導,以及本會全體會員代表先生、女士全力支持下,各理監事暨會務工作人員,能朝向理想目標,更加努力使本會會務明天會更好,今謹本會這一年來重要會務工作報告於后: 一、組織發展部分 本會自成立以來各項會務工作都在正常穩健情況下迅速成長,乃新北市政府辦理之登山活動,戒煙宣導,兩性工作平等宣導,工會都強力推廣讓會員知道,並多鼓勵會員勞工參與,建立身心靈的成長。 二、會計與出納部分 本會之會計與出納依規定辦理,切實做到按目登帳、現金彙存銀行、按日結帳、提理監事會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三、財物收支部份 本會各項經費收支,均經理事會核查,並提監事會審查呈報 主管機關核備在案。
新北市坐月子照顧服務人員職業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坐月子照顧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土城區延峯街9號1樓。
第二章 任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與就業之輔導。 2.會員技術之指導與訓練。 3.爭取會員福利與合法權益。 4.會員互助、保險、診療、就醫等業務之辦理。 5.本會會刊之發行及圖書之設置。 6.會員自強康樂活動之舉辦。 7.輔導會員實施家庭副業,促進生活之改善。 8.勞資糾紛之調處。 9.公益事業之舉辦。 10.配合政府推行政令。 11.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工會法暨有關法令之規定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七 條 職業工會則為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坐月子服務相關職業(母嬰照顧、家事照料、保母等)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勞工,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本會會員分下列3種: 1. 個人會員:凡在本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男女,實際從事 坐月子服務相關職業等工作為業之勞工均屬之。 2. 贊助會員:凡年滿20歲,設籍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 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150元為贊助會員,可參與本會選舉與被選舉權。 3. 榮譽會員:凡年滿20歲,設籍新北市長期義務推動本會宗旨與 會務進行等工作均屬之,經理事會通過,無須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無行為能力者。 2.死亡、轉業、遷移不明、非實際從事本業、公開破壞本會信譽、違背章程抗拒決議案,經理事會調查屬實者。 3.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按時繳納各種費用,如不按期繳會費、保險費等由本會函掛警告五日內繳納,嗣再五日未繳即予停權不另通知,補繳後仍可復權。但除名經理監事會通過並提大會追認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九 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切結書、約定書並親自到辦理入會手續繳納入會費於二十天內經常務理事調查屬實核淮後發給會員證方得本會會員,但須提報理監事會追認。 第 十 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十一 條 會員因不法情事,使本會信譽受損,以及不遵守本會章程而影響工會正常運作,經查明屬實者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決議通過行之,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組織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除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外,另遵照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會設理事五人,後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及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如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十四 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對內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連選連任一次。 第 十五 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監事1人即監事會召集人,負責監察會務。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幹事、雇員若干人處理會務並設總務、組訓、福利三組,由常務理事兼任組長,每組另推理事輔助組長,分別管理各該組事務。 一. 總務組:掌理圖記、收發檔案、庶務、宣傳、通訊、編擬計劃報告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他不屬於各部門之事務。 二. 組訓組:掌理會籍、編組、選舉、勞工教育;指導基層活動並處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宜。 三. 福利組:掌理謀求勞工福利、推行文康活動、職業媒合、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福利等事務。 前項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用之,解任時亦同。 第 十七 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
第五章 職權 第 十八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 工作方針計劃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三. 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四. 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五. 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 六. 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 會內不動產及重要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八. 所屬分會或支部之組織合併或分立。 九. 理監事之選舉或罷免。 十.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處理本會會務。 二. 召集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 辦理會員入會、出會移轉事項、辦理會員勞健保投保、退保事項。 四.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籌集經費編擬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五. 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六. 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七. 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有計劃的推動會務。 八. 處理會員有關問題。 第 廿十 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 稽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及章程所訂之事項。 三. 考核職員及會務人員之勤惰。 第 廿一 條 本會得依法酌設立分會支部,並劃分小組。其組織辦法及人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廿二 條 本會應依法加入上級工會,並選舉出席其會員大會之代表。
第六章 會議 第 廿三 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1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 廿四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監事過半數請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監事會遇有特殊事故均得邀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列席。 第 廿五 條 會員應依時出席會員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大會其他會員出席。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 廿六 條 理監事應依時出席理監事會議,如因故不得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並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廿七 條 會員大會、理監事會等各種會議,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修改章程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章 經費 第 廿八 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四種,但臨時募集金、特別基金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方得徵收。 第 廿九 條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 五百元、經常會費每人每月150元,入會審查時繳納之。 第 卅十 條 本會會員及眷屬之健保費一律配合本會會費、勞保費之徵收方式採三個月(一、四、七、十月)或六個月(一、七月)之方式辦理。 第 卅一 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監事會報告一次,並由理事會編造月報表送監事會稽核。
第八章 附則 第 卅二 條 本會會計年度,與年度工作計劃書訂定日期同,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三 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 第 卅四 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 卅五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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